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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頒「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

  •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美國於西元1973年(民國62年)公布「康復法」(Rehabilitation Act),並於1998年(民國87年)增訂Section 508相關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電子或資訊技術都要必須讓身障者可以無障礙使用。聯合國於西元2006年(民國95年)12月13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並自2008年5月3日起正式生效,成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也是第一項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國際公約,此公約不再從過去社會福利角度出發,而是強調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可以全面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其中即包括資訊和通訊無障礙,以及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另我國也於103年8月2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103年12月3日起施行,宣示我國落實身障者人權保障決心。

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完善無障礙的工作環境是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的保障,更是一個國家民主進步、社會發展的表徵,並且與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目前政府推行電子化服務,幾乎全部業務已資訊系統化,公務機關身障同仁可透過相應的輔助機制克服存取數位資訊的不便,在設計、開發公務資訊軟體系統時,應針對身障同仁的需求,進行規劃設計,例如視障公務員受限於視覺的障礙,在使用政府公文系統辦公時,面臨圖片按鈕沒有替代文字、無法使用鍵盤操作等問題。同樣的,包括肢體障礙及其他障礙者,在操作政府機關公務系統時,也面臨無法操作鍵盤、或系統畫面認知障礙等問題。

本指引之目標為提供機關公務資訊系統開發人員可以依循開發系統,規劃設計讓任何一位機關人員皆可以無障礙地使用公務資訊系統;由於目前機關內部已存在各類公務資訊系統,且欠缺無障礙的整體考量,透過本指引,可提供各機關參考逐步調整改善,促進身障同仁使用公務系統工作環境的友善度,提升整體工作環境之效率,有效善用及培訓身障同仁工作能力之發展,並且帶動公私部門保障及落實身障同仁工作權益的普世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