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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應用之著作權概念與實務3:機關與廠商之著作權利用關係

案例 :

某機關辦理小說創作比賽,於報名簡章規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  辦單位」,則後續利用是否仍須得獎者同意?

 

 

案例

政府資料開放應注意哪些著作權問題?

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可授權

著作權法第36條解釋了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

  1.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3.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而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的部分,則在著作權法第37條詳加解釋:

  1.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2.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等,依當事人之約定
  3.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4. 專屬授權VS.非專屬授權

著作財產權受權利用可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其特色摘要:

  • 專屬授權的特色

在專屬授權之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被授權人實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就同一內容再授權第三人。

  • 非專屬授權的特色

著作財產權人保有自己使用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重複授權與其他人,被授權人原則上沒有再授權的權利。

比賽或徵選活動之簡章,屬於民法上的要約,創作者一旦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其行為屬於承諾,當錄取的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簡章規定拘束。

故主辦單位就得獎作品之歸屬,應於簡章或比賽辦法中明定,例如:作者仍保有著作權,機關得依後續實際利用需求取得相應之使用權(例如:不限次數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即可,提高參賽意願。

 

政府機關採購契約約定現狀

工程會發布之採購契約範本雖未強制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履約成果僅短時間利用,導致著作閒置,流通受限,未充分利用,因此實務上各機關通常仍要求取得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常見的約定方式有以下三種:

  1. 機關有利用權
  • 機關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不限地域、次數之利用權利。
  • 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

約定由機關取得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之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等廣泛利用著作之權利,就著作之利用效益而言,實際上幾乎與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形無異,均可達成採購之行政目的及公務需求,更能促進著作之流通。例如:委外撰寫文案,由廠商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機關得無償、非專屬及不限地域、次數利用著作,任何人亦可經機關同意而利用該著作。

機關有利用權

機關有利用權參考條款:現行採購契約第十六條著作權之歸屬

廠商因履行本契約由廠商、廠商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所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且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應於著作完成時授權機關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編輯、改作、公開演出等方式,機關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廠商或其受聘法人並承諾對機關及其再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一)該著作係廠商所完成者,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機關有著作權
  • 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
  • 廠商由機關授權,廠商得基於正當目的(教學、研究、著述、內部訓練)     無償利用著作  得再轉授權他人為上述利用。

例如機關辦理著作權委託研究案,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廠商(學者)得基於教學、研究、著述、內部訓練等正當目的,無償使用該著作,廠商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述之利用。

機關有著作權參考範例:委外製作影片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

宣導影片拍攝涉及導演、劇本、演員、音樂等使用,為避免後續利用困難,建議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屬於機關所有。

3.共同開發型

  • 機關和廠商 共同著作
  1. 視個案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或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
  2. 著作後續產生之收益分配,則另行約定

例如:美術館提供典藏文物與廠商合作開發文創產品,與廠商約定共有,後續利用則另行約定由一方自行利用或須雙方同意,始得利用,並針對收益分配另行約定。

共同開發型參考條款:契約書實例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本契約履約標的物,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機關不限時間、次數、地域之利用權限(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及發行等權利),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廠商並應將符合本款規定之授權書交付機關。

機關出資委外廠商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約定

機關出資委外廠商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約定

政府資料開放,應先盤點資料之權利狀態,檢視機關自身並有無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限。

  • 得完全開放者
  1. 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內容
  2. 已逾保護期間之著作
  3. 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且不涉及第三人著作
  4. 「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
  • 應特別聲明須另行取得授權
  1. 資料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屬機關享有,但內容中有利用到他人著作者。
  2. 資料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不屬於機關享有,機關獲得使用的範圍有限制。

 

廠商侵權問題之處理

  • 事前契約約定
  • 於契約明確規定廠商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授權,並應負擔保責任。
  • 訂定違約之罰則。
  • 事中善盡監督
  • 注意廠商所送文件及相關標的是否確實遵守契約規定。
  • 要求廠商提出合法授權之證明再利用。
  • 處理建議
  • 要求廠商交付契約標的(文宣、影片等)及授權證明
  • 如判斷可能侵權,馬上停止利用,並將侵權資料取下(例如機關網站)或回收。要求廠商盡快合法取得授權,若確定侵權則依契約向廠商求償。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葉玟妤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