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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應用之著作權概念與實務1:以知名動漫角色行銷是否會觸法?

新媒體應用之著作權概念與實務1:以知名動漫角色行銷是否會觸法?

案例1:

彩繪村可以彩繪知名動漫角色嗎?

他人所創作的動漫角色,如龍貓、皮卡丘等,為其所享有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而自行繪製於牆面上,將侵害重製權,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行為。為尊重著作權,並建立政府積極守法之正面形象,應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權,或盡量與原創者合作繪製原創作品,鼓勵創作。

案例2:

可以下載網路圖片製作文宣品嗎?

下載他人歌曲、圖片,是一種重製行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將文宣品發送民眾,可能侵害散布權。 將影片上傳機關官網,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亦可使用網路上免費授權的合法圖庫,依其授權條款進行利用。

近來陸續發生政府機關利用圖片製作宣導文宣、短片衍生多起著作權爭議,例如嘉義縣政府衛生局有皮卡丘圖案重製於宣導看板、國稅局抄襲電影動物方城市宣導、台鐵超人抄襲電影蟻人角色、國健署宣導禁菸使用網路上搜尋到知日本動漫圖片加以改作等等,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政府機關在辦理業務過程如何避免侵權部分加以說明。

動漫角色,如龍貓、皮卡丘、哆啦A夢、米老鼠、憤怒鳥、龍貓及Hello Kitty等卡通角色人物,都屬於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民眾或業者想要把小熊維尼繪製於彩繪村牆面上、龍貓繪製於公車亭營造與乘客一起等公車的場景、將稻禾修剪成Line卡通人物造型自田中浮現、製作憤怒鳥造型的咖啡奶泡、將Hello Kitty繪製於糕點上等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中所定之「重製」行為; 如果又進一步有銷售商品之行為,則另涉及「散布」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都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合法利用,否則會有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而有民、刑事責任問題。

著作權法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登記、註冊。商標權、專利權採註冊保護主義,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申請獲准,而且每年繳納年費,才能受到保護。

網路的素材都受到著作權保護,例如文字(.txt, .doc)屬於語文著作;照片(.jpg)、幻燈片屬於攝影著作;動畫(.avi)、美術繪圖(.bmp) 屬於美術著作,聲音(.mav, .mid, .mp3)、音樂(.mid, .mp3) 屬於音樂著作;電影、錄影屬於視聽著作;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組合電腦程式(.exe) 屬於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保護要件

1.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以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

因為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創性是指非抄襲;創作性是指要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如果政府文書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例如宣導專書、學術研究報告、同仁拍攝之會議照片、撰寫之出國報告等等,受到著作權保護;政府出版品如解說叢書、宣導摺頁、委託研究專案完成後之研究報告、或製作之CD、DVD及網頁等,如具有原創性,係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智慧局電子郵件1001013d);如果原創性或創作性不高的創作,則不受保護,例如產品說明書 。

3.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思想(idea)」

例如A縣市政府辦理某活動,B縣市政府也想辦理類似活動,並依照A縣市政府的活動方式、流程,是否會侵害A縣市政府的著作權?因為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方法等,所以B縣市政府使用A縣市政府活動的發想及流程規劃等部分,並未侵害A縣市政府的著作權。

4.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例如電子郵件、函釋活動資訊等都為廣義公文的範圍。所以政府文書,例如法律、命令、公文、長官之講稿 、新聞稿、法院判決書等,是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

著作人格權

1.著作人格權受到永久保護: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

2.不得讓與、繼承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

3.著作人格權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

1.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何時及如何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15條)

2.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3.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

當公務員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時,公務員雖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不得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規定於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依其利用方式可以分為2種類別:

1.無形公開利用:

例如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

2.有形公開利用: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散布權、編輯權、改作權。

公開傳輸是網路興起後新增之權利,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的區別在於,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播放節目(原播送/一次公播)、有線系統台或旅館房間播放電視、廣播 (再播送/二次公播) 屬於公開播送權;而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在一般著作是著作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 ;在特定類別著作(法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是以公開發表以後50年為著作之保護期間;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作者:葉玟妤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