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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應用之著作權概念與實務2:政府機關的合理使用

案例:

某地方政府為鼓勵老年人參與社交活動,每月定期舉辦聯誼活動,並播放音樂增加氣氛,是否為合理使用?

案例:

縣市政府辦理跨年晚會,邀請知名歌手演唱熱門歌曲;某機關辦理機關內部尾牙活動時,員工隨著播放的音樂表演舞蹈,是否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概念

著作權法第65條原文: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其他合理使用」是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不屬於前述個別規定之利用著作行為,仍有可能於個案中綜合判斷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的法定義務應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但明示出處,未必當然是合理使用!

政府機關為公務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立法或行政目的作為內部參考之用、圖書館保存資料、提供民眾閱覽、政府機關著作之開放利用等,相關的規定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著作權法第48-1條)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政府機關公務合理使用之情形

例如: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將他人著作內部參考行政或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翻譯國外研究、影印絕版著作供內部參考,且未對外散布,得主張合理使用;議會為監督市政剪輯平面報紙刊登市政、議政相關之新聞作為議會內部之參考資料,得主張合理使用。

  • 一般人使用以機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50條);所以一般人可以使用中央或地方機關等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例如:出版社為出版介紹臺灣環境之圖書,利用「交通部觀光局」名義於觀光局網站所公開發表太魯閣美景之圖文,得主張合理使用;任何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其他正當目的(例如:著書)有必要性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注釋或參證之用引用之部分係附屬於自己著作之內容引用部分與自已部分得加以區別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理範圍;研究報告中擷取他人文章片段、會議簡報中摘錄他人評論分析、公務員撰寫出席國外研討會報告 ,利用該研討會之簡報或文章資料。

利用著作之授權管道

政府機關辦理活動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 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含清潔費,入場費等)
  •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含工資、津貼、抽紅或工作獎金;不包含中獎或獲得名次之獎金)
  • 須是「特定活動」(非經常性;非例行性)
  • 限於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不及於「重製」。

依照上述的標準,非經常性利用者符合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例如:

  • 機關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OK大賽」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某機關辦理內部尾牙活動,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非經常性、未對觀眾收費、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得主張合理使用。

而經常性利用者不符合55條合理使用規定,例如:

  • 公務機關、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在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電腦伴唱設備給民眾歡唱,或供社區之歌唱班教學使用為宣導兩性平等議題,於市民會館連續半年每月選定一日播放性別議題相關電影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因該活動為「經常性」辦理,故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在跨年活動、中秋、端午晚會、海洋祭、農特產品推廣活動、嘉年華會、花博等活動中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藝人報酬者。因該活動對歌手支付報酬,故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應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葉玟妤 律師